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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虽美,岂可复制?杨丽萍诉云海肴案终审判决来了

时间:2023-03-25 08:35:33来源:food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近日,杨丽萍诉连锁餐厅“云海肴·云南菜”侵权其舞蹈作品《月光》一案,终审落槌。

图片来源:网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天通苑店(以下统称“云海肴公司”)关于本案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维持原判。云海肴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赔偿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21851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判决书显示,杨丽萍公司认为,杨丽萍《月光》舞蹈构成舞蹈作品,其中的造型动作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保护。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特有的妆容造型、月光背景与舞蹈动作紧密结合,共同用于表达思想感情,体现作者的选择、设计,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杨丽萍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天通苑店、心正意诚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并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图片来源:判决书截图

云海肴公司则认为,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是立体、动态的,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为平面使用,公众也不会认为是对舞蹈的使用,二者不具有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的前提。且被诉侵权装饰图案是人物剪影,未显示任何面部特征,其形体动作和服饰亦属于傣族舞蹈中的常见形式,未使用杨丽萍舞蹈动作中的独创性表达,不应当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丽萍呈现的单独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因此,云海肴公司不构成侵害杨丽萍公司的舞蹈作品著作权。

法院同时认为,云海肴公司其整体经营装饰和菜品种类的云南地域特色明显,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图片来源:判决书截图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任杨保全律师分析认为,“云海肴·云南菜”作为一家云南餐厅,想要在装潢中体现出云南特色,而使用了月光背景与人物剪影的图案,不管是有意或是无心,云海肴店内装潢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有较高的相似性,尽管法院认为其并未侵犯杨丽萍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但云海肴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这一行为侵犯了杨丽萍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和视听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与云海肴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保全律师表示,如今随着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和保护力度的加强,各个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在增强。不仅是餐厅,各个行业的企业都需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提高意识,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为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杨保全律师还建议企业的法务部门应在装修设计环节进行审查,尽量规避明显的对于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要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要及时进行事前的审查,避免对于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导致产生纠纷,损害企业的声誉及利益。

文|方芳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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