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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通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发布)

时间:2023-03-06 11:38:33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近日,城市交通能源部印发《强化和健全城市交通运输事中一事监管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进一步深化城市交通运输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融合、优化服务改革。全文如下↓↓↓

强化和健全城市交通运输事中一事监管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深化城市交通运输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融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城市交通能源部关于强化和健全事中一事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融合城市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订强化和健全城市交通运输事中一事监管五年行动计划如下。

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任意、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项目监管为补充、以数据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城市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城市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港航管理、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应用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职责得到全面全面落实,城市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主要任务

明确监管事宜和职能。

剖析事宜目录。编制健全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宜目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能逐项细化全面落实取消和下放事宜的事中一事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能,融合权责目录,剖析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监管事宜,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融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网络+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法治司、综合规划司、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部、港航局分工负责,2021年顺利完成)

明确监管职能。制订公布《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稽查事宜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制度。健全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稽查运行制度,明确综合稽查机构与行业行政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能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部法治司、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1年顺利完成)

强化审管衔接。研究制订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数据互通共享制度、定期沟通会商制度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一事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下属港航局分工负责,2022年顺利完成)

健全监管制度和健全。

制订监管规则。分应用领域剖析制订具体事宜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国际标准、健全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职责。(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下属港航局,部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2年顺利完成)

健全国际标准体系。强化综合运输、安全应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用领域国际标准制订工作,推动编制出台一批重点项目应用领域国际标准。加快现行有效国际标准提档升级,推动强制性国际标准整合精简,积极开展推荐性国际标准集中复审。(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部、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创新健全监管方式。

全面实施“双任意、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健全《城市交通能源部双任意抽检事宜目录》,明确抽检频次,制订实施细则,形成抽检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任意抽检事宜目录,将更多事宜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检范围,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法治司、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部、港航局分工负责,2021年顺利完成)

对重点项目应用领域实行重点项目监管。探索建立重点项目监管目录制度,对重点项目应用领域重点项目事宜实行重点项目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注重源头预防、排查剖析、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提高信用风险监管效率。研究制订《城市交通运输信用风险管理规定》,强化和健全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大力推进行业信用风险数据归集和信用风险评价,积极开展信用风险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应用领域积极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风险修复。(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政研室、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深入大力推进“网络+监管”。加快大力推进城市交通运输监管稽查相关数据系统建设。强化智能化稽查终端配备运用,深入大力推进非现场稽查,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修订《城市交通运输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立综合城市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制度,推动部省协同积极开展“网络+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围绕重点项目监管需求,形成若干“网络+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法治司、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部、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全面落实和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强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国际标准。密切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提高监管效率。

全面提高监管能力。组织实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稽查队伍素质能力提高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优化稽查队伍结构,提高稽查队伍素质能力。组织积极开展监管稽查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稽查人员到重点项目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稽查人员,建立监管稽查人员培训长效工作制度。(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下属港航局,部法治司、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严格健全监管行为。全面落实行政稽查“三项制度”,制订重大稽查决定法治审核目录,强化稽查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稽查行为过程数据全程记载、稽查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稽查决定法治审核全覆盖。全面大力推进监管稽查公开,按照“谁稽查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数据外,行政稽查职能、依据、结果等数据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法治司、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1年顺利完成)

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协作。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监管稽查协同响应和协作制度,强化数据共享、联合稽查、应急协同。强化跨区域协同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传唤、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传唤国际标准和传唤程序,大力推进行政稽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2023年顺利完成)

分应用领域着力深化事中一事监管。

分应用领域全面落实事中一事监管重点项目任务。明确并全面落实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港航管理、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应用领域事中一事监管五年行动重点项目任务,聚焦事中一事监管重点项目、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压实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补齐各应用领域各环节事中一事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融合,切实提高监管效率。(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长江二局管理处、珠江二局管理处、下属港航局,部城市交通厅、航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港航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大力推进)

组织积极开展加快建设城市交通强国事中一事监管试点工作。在辽宁、江苏、浙江省城市交通运输厅积极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一事监管试点工作,其中,辽宁试点工作危险货物港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控工作,江苏试点工作危险货物运输跨区域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浙江试点工作打造全链条、全覆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与数据服务模式。在河南省城市交通运输厅积极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南京市城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构建综合行政稽查改革后城市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试点工作。将“双任意、一公开”监管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着力破解城市交通运输事中一事监管和“双任意、一公开”监管难题,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辽宁、江苏、浙江、河南省城市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南京市城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大力推进)

工作保障

抓好职责全面落实。健全领导和协调制度,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职责分工。积极探索创新,细化实化具体监管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强化对本地区、本系统事中一事监管五年行动推动全面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监管稽查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监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能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杜绝一放了之。

提高保障水平。加大数据化支撑力度,充分发挥网络、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一事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大力推进稽查服装、标志、装备统一相关工作。强化稽查人员职业保障,根据监管稽查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的城市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稽查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营造良好氛围。部强化对地方和试点工作单位工作的跟踪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试点工作单位要及时总结做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大力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各地、各单位大力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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