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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违法吗(直播带货视频至少存3年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亮点详解)

时间:2023-03-05 08:26:55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安全管理局15日出台《互联网买卖安全管理配套措施》,将于今年5月1日起颁布。安全管理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关键规章,配套措施对完善互联网买卖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互联网买卖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买卖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互联网消费环境具有关键现实意义。

“直播带货”截图最少留存三年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商业模式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商业模式在参与市场主体、经营架构、买卖程序乃至数据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互联网买卖活动,在激发互联网经济发展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配套措施将当前新商业模式中最典型的互联网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互联网经营场所、货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互联网提供更多者同时提供更多上述服务,就为互联网买卖提供更多了全程序的支持,应依法履行互联网买卖互联网平台经营户的权利。透过上述互联网平台性服务积极开展买卖的经营户,应依法履行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的权利。

配套措施要求互联网买卖新商业模式的经营户以显著方式展示货品或是服务及其实际经营市场主体、售后服务等数据,充分保障顾客的知情权。参照互联网买卖互联网平台对货品或是服务数据、买卖数据的留存权利,结合互联网直播特点,配套措施明确规定了直播提供更多者将互联网买卖活动的直播截图自直播结束之日起最少留存三年。透过上述明确规定,引导新商业模式各方经营户完善经营,加强互联网顾客权益维护力度。

设置个人隐私维护专门条款

加强互联网顾客个人隐私维护是配套措施的一个突出看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互联网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户都能透过滥用个人隐私不当获利。针对部分互联网互联网平台、经营户过度搜集个人隐私难题,配套措施设置了个人隐私维护的专门条款,明确规定互联网买卖经营户搜集、采用顾客个人隐私,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搜集、采用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顾客一致同意,严禁胁迫或是变相胁迫顾客一致同意搜集、采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数据。

同时,配套措施要求经营户在搜集、采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身心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数据时,必须逐项取得顾客一致同意。针对经营户尤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市场主体之间共用个人隐私的难题,配套措施明确明确规定经营户未经被搜集者授权一致同意,严禁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更多。

严禁互联网平台强制性“二选一”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买卖互联网平台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在其他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经营等自负盈亏活动进行不合理管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互联网平台强制性“二选一”难题,以及个别互联网平台管制经营户只能采用其限定的自有或是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难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互联网平台实施的管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配套措施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严禁透过搜索降权、下架货品、管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是管制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自主选择在多个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经营活动,或是利用不正当手段管制其仅在特定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是管制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买卖辅助提供更多者;严禁实施其他干涉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自负盈亏的行为。这些明确规定对有效保障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和顾客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良好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身心健康发展均具有关键意义。

五大举措进一步硬化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职责

互联网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互联网买卖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完善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硬化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职责,加强互联网平台内部治理,对于维护顾客和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互联网消费环境,推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完善身心健康发展至关关键。

配套措施透过五大举措,对硬化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职责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一是互联网平台经营户应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提交的数据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安全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户身份数据;

二是互联网平台经营户应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户,确保顾客能够清晰辨认;

三是互联网平台经营户应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是互联网平台经营户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采取警示、暂停或是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数据;

五是互联网平台经营户应按照安全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更多互联网平台内经营户身份数据、货品或是服务数据、买卖数据,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互联网买卖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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