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人看过来!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最新要求
原标题:兰溪人看过来!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最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年12月26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
敲黑板
“四个不得”即无“三证一码”不得上市销售
务必牢记!
要 点 一
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不得私自将进口食品调换成国产包装。(首站生产加工单位和首站餐饮单位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通过“浙冷链”系统无码入库并录入溯源信息)
要 点 二
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外包装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必须齐全、货证必须相符、图片必须清晰可辨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必须准确。
要 点 三
库存产品数量(重量)必须与“浙冷链”系统中的数据相一致,出入库进销记录齐全。
要 点 四
不得利用损耗、自用方式替代扫码出库。
要 点 五
第三方冷库管理者必须查验货主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并作记录;进口冷链食品“三证”必须留存。
要 点 六
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大中型超市应入尽入“浙冷链”系统,并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 专区、专柜销售。
要 点 七
中小餐饮单位购入的所有肉类、水产,进口肉类、水产必须具有“三证一码”,国产肉类必须具有相应动物检疫证明。
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现未严格履行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拒不改正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将依照《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广大消费者请注意
如发现经营使用
无“三证一码”的
进口冷链食品
或来源不明的
肉类、水产品及其它食品原料
请及时拨打19138199759-2315进行举报
共同维护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此外,自12月25日起,通过浙江口岸进入或外省流入我省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凡是不能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审核:章晓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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