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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劵大厅可用卡座就不能用?团购餐饮消费券到店使用“花头”多1

时间:2024-10-15 19:17:21来源:admin01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扬子晚报网8月31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如今,不少餐饮商家看到热度流量,纷纷挤进平台做起了广告宣传,并顺势推出抵用券、代金券、满减券等各类型的团购优惠。然而,有消费者反映,自己满心欢喜抢购到商家消费券,可到店使用时才发现,并不是想用就能用。

8月31日,镇江消协介绍,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她在一家饭店就餐,大厅里人坐满了,服务员就让其坐到卡座就餐。但结账的时候,张女士要求使用团购优惠券遭商家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团购优惠券只能在大厅使用。

消费者孙先生在一家平台抢购到一家火锅店的代金券,仅需59.9元即可抵100元。当天晚上,孙先生便和朋友来到该火锅店,用餐结束后,他想要使用代金券买单,却被商家告知,此代金券为“夜宵券”,需要到22:00之后才能使用。孙先生以为是自己团购时没有看清使用规则,就按照原价支付餐费。

事后,当孙先生想要将代金券做退款处理时,却发现代金券的可使用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孙先生认为,商家在顾客到店后,临时提高优惠券的使用门槛,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镇江市消协梳理近期有关消费券的投诉发现,有的商家优惠券每桌使用张数有限制;有的商家限定餐品,酒水饮料不能使用;有的商家宣称连锁门店通用的抵用券,到店被告知部分门店不参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有的商家则干脆以设备临时出现异常或故障为由,拒绝使用优惠券。

对于商家给消费券设置诸多门槛的行为,镇江市消协表示,“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向消费者发售抵用券、代金券或者发放优惠券,并注明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消费者接受并使用,双方就实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代金券、抵用券时,要擦亮眼睛,不要一味追求低价,应仔细阅读使用规则。如果到店使用时发现与商家说明不符,应及时与平台联系确认,并注意保留商家的宣传图片、视频,以及订单截图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商家,也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商品或服务的介绍上要保证清晰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严格按照宣传兑现承诺,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

再者,网购平台也要对商家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履行审查义务,鼓励消费者进行点评反馈,完善畅通评价体系。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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