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管“新规”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特别是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从总体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责任、集中用餐单位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梳理、汇总和明确。
《办法》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办法》明确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责任和人员管理、加工制作、供餐配送及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要求,如明确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
《办法》提出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推行“互联网+视频厨房”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了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要求以及年度全覆盖抽检“四项规则”。《办法》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一企四单”和复业要求“两项制度”。
下一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深入推动《办法》宣贯和实施,进一步压紧压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各项要求,不断提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在校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陶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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