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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福州曼玲粥店回应「将吃剩排骨再下锅」,全面排查全国所有门店?

时间:2023-03-28 02:09:32来源:food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老生常谈啊。

答主吃某连锁火锅店时,也发现有辣椒回收的情况。(大家可以注意观察一下,如果服务员急着帮你们帮辣椒收掉。此时旁边会有一辆车,车上有个桶子专门用来回收辣椒)

出了这种事,可不是一个致歉就能轻易了事的。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回收食品再生产食品的行为!吃剩排骨再下锅,行政处罚肯定逃不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责任的条文附回答最后)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为什么有法律,这些商家还敢为所欲为?

说穿了,还是违法违规成本不够高的问题。我一直说,对于在食品、药品方面违法违规的当事人,就应该「零容忍」从严打击。该罚的要罚,该抓的得抓。

不仅要打击,打击完了还应该通过微信、微博、外卖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让商家们真正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的严肃性。

食药品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多明查加暗访相结合,切实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

附:相关法律条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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