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有关因新冠心脏病禽流感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运输税赋明确规定的报告书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报告书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因新冠心脏病禽流感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运输的相税率赋明确规定,报告书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心脏病禽流感不可抗力其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样复运检疫的货物运输,不征税税率和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税率,出口时favour收出口税率的,归还出口税率。
二、对合乎第二条明确规定的货物运输,已登记出口增值税的,按现行明确规定缴存已退(免)营业税、税率税金。
三、自本报告书公布之日起,合乎第二条明确规定的退运货物运输申报进口时,民营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登记不征税相关手续的,应预先获得总监纳税人出示的出口货物运输已未准(未增值税)断定。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报告书公布之日,合乎第二条明确规定的退运货物运输favour收的税率和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税率,依民营企业提出申请予以归还。其中,未申报减免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税率的,应预先获得总监纳税人出示的《因新冠心脏病禽流感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运输退运favour营业税、税率未减免断定》(见表明书),向海关提出申请登记归还favour税率和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税率相关手续;已申报减免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税率的,仅向海关提出申请登记归还favour税率。进口收货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登记增值税相关手续。
五、合乎第二条、第二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的货物运输,进口收货应提交退运其原因书面表明,断定其因新冠心脏病禽流感不可抗力其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表明按退运货物运输登记上述相关手续。
六、本报告书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表明书:因新冠心脏病禽流感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运输退运favour营业税、税率未减免断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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