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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财中心简介图片(被年收益率7%吸引 长沙市民购买理财产品卷入非法集资案)

时间:2023-02-22 06:01:20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长沙民众出售理财商品卷进非法筹资案

  长沙市黎玲、胡成就等3位民众在商业银行出售几十多万元理财商品后,蹊跷地卷进了一场所涉数亿元的非法筹资案。遭受经济损失后,3人将多家当事商业银行告上法庭,获得长沙市长沙市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获得索赔。2021年,被诉多家商业银行在裁决生效后,提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3起案件受理,近日该院就最先受理的黎玲案作出裁定,否决了中国商业银行湖南省支行和中国商业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的行政诉讼申请,维持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

  年利率7%的理财迎合众多民众

  长沙市长沙市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书显示,2013年11月6日,黎玲在中国商业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办理业务时,经商业银行值班人员推介会,出售了一份商业银行值班人员提供的《中信1309期形式化投资顾问投资子集资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委派配售合约》,合约受托人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沣”)。

  工商登记资料表明,湖南博沣成立于2011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和咨询;投公募理和咨询(不含金融、投资顾问、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本金投资及管理等。

  黎玲称,当时商业银行值班人员介绍说该商品“本基金丰腾、没有信用风险、到期偿付、合法合规”。而且,2013年时,很多理财商品利率都很高,因此自己完全没有怀疑。

  双方签定的理财商品合约上载明:黎玲委派湖南博沣出售并代为持有中信1309期(又名“岳麓4号”)形式化投资顾问投资子集资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委派代持时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配售金额60多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子公司资本金7%的年回报。

  文书上标注,本信托子公司方案的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子公司有限责任子公司,投资顾问经纪服务商为中银国际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子公司,保管商业银行为中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子公司。当日黎玲向湖南博沣帐户转账60多万元。

  作为工商商业银行老客户的胡成就,曾在工商商业银行买了很多金融商品,“持有该行最高等级的信用卡,不论是子公司代发工资还是股票交易帐户都在工商商业银行。”但2014年3月4日,当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推荐出售“岳麓5号”博沣商品时,他仍犹豫不决。为了让他放心,客户经理李展甚至在这份总金额50多万元的合约文本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4年1月27日,另一名投资者江某在中国工商商业银行长沙曙光南路支行,经商业银行值班人员推介会,配售了5多万元的“岳麓5号”信托子公司方案。

  而在湖南益阳市,2014年年末,民众岳某在中国农业商业银行益阳赫山支行值班人员推介会“本基金付息”的情况下,配售了10多万元的博沣系子公司信托子公司商品“沣赢1期”。

  投资标的竟是虚构

  此前,“博沣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在湖南乃至全国轰动一时。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查询在湖南多起相关诉讼发现,湖南博沣发起的信托子公司委派理财商品,在长沙、益阳多家商业银行被推介会,影响甚远。

  4份起诉书表明,上述4名投资人均未等到信托子公司商品的偿付。然而,这并非湖南博沣系所涉的全部。记者了解到,2012年年底,长沙市杜先生在商业银行值班人员的劝说下,用7多万元退休金,出售了“中信-岳麓3号——稳健分层型投资顾问投资子集资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1212期”,年利率为6%。

  一年后,杜先生到商业银行去查看帐户,发现协议中承诺的本金、本金均已到帐户上。看到对方子公司守信用,杜又追加了10多万元。这一次,他签署的是“中信1309”(又名“岳麓4号”)形式化投资顾问投资子集资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委派配售合约。年化利率为7%。

  但2014年12月底,杜先生再也没有收到合约中承诺的本金,连他的本金都不见了。几乎同一时间,长沙王老伯在商业银行出售了“中信-岳麓3号”。一年如期偿付后,她在2014年8月再次出售湖南博沣“华润信托子公司-岳麓6号”商品。最终,辛苦积攒的35多万元打了水漂。

  当受骗的人们蜂拥而至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的东一时区商厦12A层时,聚集在湖南博沣门口讨债的已经有几百人。而这些人的手里握着大把的“岳麓5号、岳麓7号、中信××号”等委派配售合约。

  而所涉的商业银行也被声讨。据新华网2015年3月18日报道,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湖南博沣及其关联子公司非法开展委派理财,向公众出售了约4亿至5亿元信托子公司商品,其中涉及商业银行代收的部分约2亿元。而当时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湖南博沣和邓琳颁发过金融许可证,湖南博沣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商业银行业务。

  非法筹资的内幕

  据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19号刑事起诉书,成立于2011年的湖南博沣,实际控制人是曾在长沙市商业商业银行(后改名“长沙商业银行”)工作过的长沙本地人邓琳。

  生于1975年的邓琳,于2008年成立了湖南博丰投资借款有限子公司(2013年改名为湖南博丰融资借款有限子公司,简称“博丰借款”),实际控制有湖南博沣公募、博阳创富投公募理(湖南)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创富”)、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子公司等。邓琳的博沣系子公司,从未获得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资质,自2011年4月起开始进行非法筹资。

  自成立以来,博沣系子公司依靠转包国有商业银行在售信托子公司,或者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托子公司商品,以6%至8.5%的年利率,向数百投资者出售信托子公司商品。然而,博沣公募的经营范围却是:资产管理和咨询;投公募理和咨询(不含金融、投资顾问、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本金投资及管理等。也就是说其并不具备出售信托子公司的资格。

  据湖南博沣股东、监事戴某等人证言,博沣子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先跟信托子公司子公司、托管商业银行、券商谈好合作,开设信托子公司资本金募集帐户,然后博沣子公司开设自己户名的募集帐户,通过商业银行值班人员推介会,迎合客户签定委派配售合约。为迎合更多客户,还把商品拆散来销售。客户资本金进入博沣子公司帐户后,博沣再去配售信托子公司商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告人邓琳以委派配售“飞龙一号”,博沣资产子公司以委派配售“1107期”“1206期(岳麓2号)”“岳麓4号”“中宝一号(稳赢二号)”“岳麓3号”“岳麓6号”“博沣智优选1号”以及“博沣公募组合型资产管理委派理财”“贵金属委派理财”等理财商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本金回报为诱饵,以博丰借款子公司名义和博沣公募名义,与投资群众签定配售合约,共向3497人非法筹资共计6.3亿元。

  前文所述的黎玲等人配售的“岳麓4号”(1309期),非法筹资额达3316多万元。这笔非法筹资所获资本金,邓琳主要用于支付筹资本息、出售信托子公司方案、博沣关联子公司的经营等。

  而胡先生等人配售的“岳麓5号”信托子公司商品,以及博沣公募发布的“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营一期”等信托子公司商品完全是虚构的。益阳民众岳某配售的“沣赢一期”及其他民众配售的“金博成长”等信托子公司商品,其信托子公司方案并未设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邓琳控制的湖南博沣、博阳创富,系为进行非法筹资活动而设立,且设立后以实施非法筹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湖南博丰融资借款有限子公司则主要为博沣公募、博阳创富进行非法筹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配合,筹资款亦由原告人邓琳控制使用。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发出的湘01刑初19号刑事起诉书,邓琳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还构成筹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30日,该裁决被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

  商业银行为何被卷进?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起诉书所述,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琳安排朱勇、张小华、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工商商业银行、中国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商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子公司销售人员到上述商业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商业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商业银行值班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值班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会,并由商业银行值班人员提供博沣子公司的委派配售合约给投资群众签定,使群众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对本基金丰腾、没有信用风险的宣传、推介会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子公司的委派配售合约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

  中国工商商业银行湖南省支行长沙市支行曙光南路支行行长唐某证实,“博阳2号”投资款的0.8%作为返点给其支行。据天源投资顾问负责营销的经理黎某证实,博沣商品销售起点为5多万元,在商业银行销售的,就给商业银行员工0.75%-1%的返点。

  案发后,黎玲、胡成就、江老伯为挽回经济损失,将相关商业银行告上了法庭,不过,原告中国商业银行、工商商业银行及其相关支行认为,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商业银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否决原告索赔诉求。

  中国商业银行湖南支行辩称,此案为营业信托子公司纠纷,该行并没有与黎玲老伯签定销售或者金融服务合约,双方并未构成信托子公司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工商商业银行湖南省支行则认为,推介会受害人出售博沣子公司商品不是该行的法人行为,不应担责。并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20年10月29日上午,长沙市长沙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先生、江老伯诉工商商业银行湖南省支行和工商商业银行韶山路支行案。该案迎合了近200名民众旁听庭审。

  长沙市长沙市人民法院发出的3份裁决认为,这几起案件中,原告商业银行未对博沣子公司及其信托子公司商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监管亦存在不到位之处;在向原告进行宣传推介会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原告对本基金丰腾、没有信用风险的宣传和推介会信以为真,并误认为所涉信托子公司方案无信用风险或低信用风险;亦未对原告的投资信用风险和信用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使原告基于原告商业银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背景而产生信任,进而签定委派配售合约并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售所涉信托子公司方案是有信用风险的投资,其为获取回报而将自身置于信用风险的境地,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并参考涉及博沣子公司的类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原告解决纠纷的消极态度,认定原告商业银行当事支行应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即原告投资本金的90%。

  2020年12月7日,一审裁决下达后,黎玲、胡成就、江老伯表示,他们对该裁决满意。但当得知商业银行方面上诉后,他们也提起了上诉。

  此外,益阳中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一份二审起诉书显示,前文中所述的益阳民众岳某起诉博沣公募和中国农业商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诉讼中,法院裁决博沣公募返还岳某本金及本金,而该商业银行对其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全部索赔责任。

  2021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份起诉书中指出,被诉商业银行应索赔受害者全部投资本金。法院起诉书同时载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会销售商业银行理财商品、保险投资商品等高信用风险等级金融商品时,必须履行让客户了解商品,将适当的商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据悉,被诉中国商业银行湖南支行、中国工商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2022年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黎玲诉中国商业银行湖南支行及下属支行案,作出2022湘民申608号民事裁定书,否决商业银行方面的行政诉讼申请。

  2022年4月13日,胡成就等多名受害者告知,总计起诉的投资者有700多人,案件已分别在长沙各个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部分受害者在长沙中院二审裁决后,已经拿到了索赔款。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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