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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监管,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通告…

时间:2023-07-23 21:27:13来源:admin01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11月1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4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21例(上海6例,广东5例,山西3例,甘肃3例,四川2例,天津1例,江苏1例),本土病例3例(均在新疆);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在上海)。



山西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


2020年11月1日0-24时,山西省本地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34例,治愈出院134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


2020年11月1日0-24时,山西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81例,治愈出院74例,现有在院隔离治疗病例7例(均为国际航班经停太原入境人员,无山西省内生活及自由活动轨迹)。现有疑似病例0例。


2020年11月1日0-24时,山西省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0例。


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5715人(含境外输入病例密切接触者),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50人。


关于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

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和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等规定,现将太原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

在太原市范围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或租赁)的,应当在副本中载明场所具体地址;外设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部门报告。鼓励有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主动备案。

二、落实进口冻品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按照精准防控、检测前移、源头阻断、全程追溯、集中监管、科学防范的工作原则,对进入太原市的进口冻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着力抓好“贮存关”“检测关”“追溯关”,最大程度阻断冷链物流渠道新冠病毒传播的风险。

从2020年11月1日起,进入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入“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和外包装消杀,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太原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

三、落实冷藏冷冻食品溯源管理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要求,全面使用“一票通”票据、食品安全追溯码等可追溯系统,完善冷库基本信息,录入贮存食品信息,做好贮存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去向登记。

如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
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太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山西省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总仓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以下简称进口冻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1月1日起,太原市设立“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以下简称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凡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行集中统一核酸抽样检测和外包装消毒。进口冻品运输中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二、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营者(货主),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冻品批次、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信息。

三、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

四、从2020年11月1日起,太原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经营单位,需查验《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对11月1日前购入的冻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核酸抽样检测和消杀,纳入可追溯管理。

五、为保障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高效有序运行,入仓冻品可进行电话预约。

六、集中监管总仓进口冷冻品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的,总仓将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七、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总仓的核酸抽样检测、外包装消杀、仓储(24小时内)的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八、进口冻品核酸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九、从11月7日起,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总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的进口冻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太原田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6号。


电话预约方式:
0351 —— 2795111/2795222。

特此通告。

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来源:人民日报、山西省卫健委
太原市卫健委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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