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出租仓库业主被罚10万
开栏语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今年6月,南海区部署推进全区安全生产“三大行动计划”工作,旨在通过实施“三大行动计划”,着重纠正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的片面观念,强化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提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有效性。本报今起推出“实施‘三大行动计划’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南海区安全生产系列报道(案例宣教篇)”,敬请垂注。
出租厂房、仓库,并不是和承租方签了一纸租赁合同就能划清安全管理义务了。出租厂房、仓库等场所时,出租方要认真了解承租方用途,核实承租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如果业主将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厂房、仓库等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储存危险化学品,将会受到处罚。
今年上半年,南海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查处两起这样的案件,依法没收其违法出租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查处违法出租仓库处以10万元罚款
4月22日,南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灶镇一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仓库所有人黎某将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区安监局依法对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租金3600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6日,位于桂城街道的一涂料加工场,发现出租方吴某将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唐某储存危险化学品。区安监局依法对吴某作出没收违法租金所得2400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区安监部门查处关于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案件16宗,其中涉案企业4家、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2家、自然人12人。今年上半年,查处上述两家违法出租行为。
律师解读
发生事故致损害双方连带赔偿
为什么黎某和吴某会收到如此重的罚单?这里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蔚汉,他从专业角度对这两个案例作出了解读。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许可。”李蔚汉表示,危化品存放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等级的危化品需存放在相应的仓库里,比如甲类的危化品不可以放在乙类的仓库中。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租用不具备存放条件的厂房,这是违法的。”
“以上两个案例中,黎某和吴某作为出租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政单位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李蔚汉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受损第三方可同时向出租者与承租方要求赔偿。所以,出租方一定要对承租方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格、厂房的用途、经营内容等方面了解清楚,避免因触犯相关法规而被处罚。”李蔚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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