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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食用菌标准化冷库”立项、验收是噱头还是骗局西安众一食用菌公司获国家财政30万元被一股东支取1

时间:2023-04-05 22:05:51来源:food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以投资“食用菌标准化冷库”立项、验收是噱头还是骗局

——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有限公司获国家财政30万元被一股东支取

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2013年4月以投资 285.5万元建设面积为3000平米,设计容量为6000吨的"食用菌冷库"在临潼区发改委立项,验收,并获得市级农业专项扶持资金30万元,可是公司法人陈公社却说这笔钱在公司法人、总经理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一股东私自转入自己私人账户侵吞!

在公司法人、总经理不知情,公司股东何以蒋公司一笔巨款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带着这样的疑问,陕西舆情报告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解,请顺着笔者的镜头来看看是怎样的一起事件!

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位于临潼区新丰工业园(长条村)该公司于1998年在西安市临潼区工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是一家民营企业、法人为周剑。

通过天眼查获悉,该公司经营中几经变更法人、资本。由1998年5月29日公司正式成立到2015年5月25日,公司法人为周剑,2015年5月26日到2016年11月27日法人变更为周昂。2016年11月28日至今公司法人变更为陈公社。这次的公司变更不但企业法人易主,而且把企业资本扩股为5000万元,其中陈公社占股60%、周剑占股40%。

林局申请了扶持补助资金。

2016年,一直从事陕西亿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投资发展的投资人陈公社与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合作。2016年11月28日,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为陈公社,周剑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2017年5月8日,临潼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西安众一食用菌标准化冷库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且验收成功。

一个根本不复存在的西安众一食用菌标准化冷库建设“工程项目”“是如何通过现场验收的?

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陈公社说,此项目当时自己并不清楚,周剑也未给我打招呼,验收时我正在外地为企业募集资金。所谓的“食用菌标准化冷库”原来是周剑用陕西亿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给西安艳依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建的配电房“验收成功”的!

2017年11月28日,西安市临潼区农林局给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西安众一食用菌标准化冷库建设项目”成功验收后的财政扶持拨款30万元汇入了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账户。公司股东周剑于2017年11月19日,和2017年11月30日,分5笔将30万转入自己的私人账号。

周剑是否承认将公司30万元的巨款转入自己账户?笔者在企业法人、总经理提供的财务账簿看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的6张电子回单,其中回单号码0017-6432-5759-1100,该回单付款单位为西安市临潼区农林局,汇款数额为30万元,收款单位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其余4张回单均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转出的现金凭证,收款人为周剑。

笔者从2019年9月18日,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时的谈话笔录中有这样一段问话,被问话人为周剑、李保安;

?;根据审计报告反映,2017年11月28日,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收到201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300.000.00元,该款项被你个人支取了,你收取该笔款项的根据是什么?

答;该项目是2015年我自己申报的项目并经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三局共同验收后核定给我拨款30万元,与2016年11月才开始合作的“食用菌工厂化、果树种植、农光大棚升级改造项目”无关。|

周剑在此也承认他支取了30万元,其理由是自己申报的项目,且经临潼区三局验收给其自己拨款。到底是给周剑私人拨款还是给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拨款?是这起案件是与非的分水岭。笔者拨给了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其过程完全是公司行为,周剑所谓的是自己申报项目,给自己拨款的说法,不攻自破。

这个项目浮出水面时是在2019年公司财务审计时发现的,随后,陈公社要求周剑返还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30万元财政拨款,谈论无果后,陈公社以公司名义向临潼区公安局报案,在多次催促下最终未立案,且让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23日,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依法向临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剑返还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30万元财政拨款。

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115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西安众一医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1民终14707号,裁定驳回,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公安不立案、法院不受理。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股东周剑将属于公司的财政拨款打入自己账号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处在一个真空地带。

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律师白宏伟说,临潼区农林局向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账户财政拨款30万元属于公司财物;周剑以股东名义由公司账上打入打入私人账户,且数额巨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进行刑法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

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关联,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对于两级人民法院这一裁定结果,陈公社颇有怨气 ,认为人民法院未能秉公办案,。

陈公社说,周剑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属于刑法追究之列,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与法律相悖的!

30万元财政拨款引发的案件值得深思!?一个自诩投资285.5万元,建设的食用菌冷库工程项目,且根本不复存在,还通过了区级三局现场验收,新闻后面的新闻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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