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外卖订单被取消后还被商家“人肉”辱骂?商家回应已当面道歉,律师称可起诉侵权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的张先生(化名)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5月12日和13日连续两晚,他在一家炸鸡店点外卖,订单均被取消。第一晚发朋友圈吐槽这家店后,商家向其解释了退单原因。第二晚与商家沟通时,却被商家连发7条语音辱骂,挑衅称“有种晚上出来干一架”,商家还将张先生的微信头像和微信号截图发布在朋友圈,打听其电话和家庭地址。
对此,张先生选择了报警,随后,警方将商家和张先生叫至派出所调解。张先生拿到的报警证明显示,办案民警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张先生表示,他要求商家书面或微信私聊向他道歉,但商家仅作口头道歉,未能满足其诉求。
5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涉事炸鸡店。商家表示已当面道歉,称“派出所已经处理了”。其加盟的炸鸡品牌在当地的总店老板表示,此纠纷“属于私人恩怨,总店没法触及,也没法管理”。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民警告诉他,此案达不到治安处罚的条件,建议他去法院起诉。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通过微信辱骂对方、发布含有人身威胁性质的朋友圈的行为,可能涉及民事侵权。
顾客投诉:
点外卖订单两度被取消
被商家发语音辱骂后还遭“人肉”
据张先生介绍,5月12日晚8点41分,他在一家线上炸鸡店使用外卖平台5元红包实付7.5元下单一份外卖后,系统自动取消订单。他在朋友圈吐槽“玩不起就别上套餐”,并暗示了店铺名和位置。之后,商家添加他微信表示,可能是到时间后系统自动下线,随后他删除相关朋友圈。张先生表示,双方前期沟通很愉快。
↑商家与张先生第一次沟通
5月13日晚8点57分,张先生在这家炸鸡店未用红包实付12.5元下单外卖,2分钟后,收到了商家主动取消订单的短信。
↑第二次订单取消的短信截图
在与商家沟通时张先生发现,自己已被该商家删除,于是在商家的微信“福利群”问询。商家在群聊答复“晚上没货了,不是故意取消订单”后,将其移出群聊。
↑张先生与商家第二次沟通
约20分钟后,商家在微信与其私聊,连发7条语音辱骂,称“有种晚上出来干一架”等。
↑第二次微信私聊沟通中商家发语音辱骂张先生
约30分钟后,商家将有张先生微信头像和微信号的截图发布在朋友圈,配文写“有没有人认识,找他有事,电话、家庭住址都可以”。
张先生表示,他原本对商家骂人并没有很在意,但商家发布上述朋友圈后,有人通过搜索微信号的形式来加他好友并进行辱骂。
张先生认为,“人肉搜索网暴现象出现后,应该去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随后,他于当晚10点40分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表示会要求商家删除相关朋友圈,并将商家叫至派出所调解。张先生表示,当晚,炸鸡店老板的妻子向他口头表示对不起,但“很敷衍”,也未满足他要求书面道歉或通过微信发消息道歉的诉求。
“我也没有说让你在一个很公开的场合跟我道歉。你通过微信骂我的,而且是私聊骂我的,你在微信私聊当中再跟我道个歉就可以了。”张先生说道。
张先生表示,自己向外卖平台投诉这家店的态度问题后,在5月14日下午收到短信反馈,平台判定其投诉成立,将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罚,但他“还不知道处罚内容是什么”。
商家回应:
骂人是有原委的
派出所已对此事处理完毕
5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炸鸡店的老板。他表示,派出所已经处理过此事,已经当面道过歉。问及为何未出具张先生诉求的书面或微信私聊道歉,他表示,“这个也不需要,派出所已经处理完毕,派出所就是让我当面和他说一声就可以了。”
关于连发多条语音辱骂对方,这位炸鸡店老板表示:“也不是故意要发,是他三番两次找店铺的麻烦,这个事情是有原委的。”
该老板表示,第一次产生误会是因为对方点外卖时,系统正好下班了,导致对方点外卖失败。对方当时有点儿气,“发了一条朋友圈来‘诋毁’店铺”,于是自己加了对方微信进行沟通。
该老板称,第二天晚上,这名顾客又等到店铺临下班的时候来点外卖。“我们(当时)没有东西了,我也跟他沟通了,他又开始在网上说一些我的不是,我才发语音骂他的。”这名老板表示,当晚张先生又发了朋友圈,但自己当时只是看了一眼,“不太清楚是怎么说的。”
对此,张先生回应称,自己当晚在其辱骂后才截图发了朋友圈。
该商家的线上炸鸡店显示,其营业时间到晚上9点半,张先生两次点餐均在这一时间点之前。对此,商家表示,自己当时和对方沟通过没有货了,才取消订单,“并没有故意不卖给他。”
炸鸡品牌当地加盟总部:
私人恩怨
总店没法管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炸鸡店是一家加盟店铺。5月14日,记者联系了此炸鸡品牌在马鞍山的总店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此纠纷属于私人恩怨,总店没法触及,也没法管理。
据其表示,总店对分店没有管理责任,40多家私人加盟分店也管不过来。“我们也不是什么大公司,我们只是小店而已,它也不属于我们管理。”
该负责人还说,炸鸡店老板只是在她那里“交了钱学技术、拿调料”,“我们只能说保证我们的菜品,不要说菜品出现什么别的问题就行。”
“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这毕竟跟我没关系。”问及此事件是否会影响品牌形象,该负责人表示,“到时候我们总店另外一个老板会找他。”
律师:
商家发语音辱骂消费者属侵权
在朋友圈对其“人肉”侵犯隐私权
张先生拿到的报警证明显示,办案民警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张先生说,民警告诉他,此案达不到治安处罚的条件,因为对方未在公共场合辱骂,建议他去法院起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在外卖平台开展运营,就应当遵守平台规则。如果缺货可以临时关店,即使取消订单也需要向客户说明情况。这种通过微信辱骂对方、发布含有人身威胁性质的朋友圈的行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甚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外,还可能涉及民事侵权。
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想要对商家进行处罚,可以向平台或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付建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商家发语音辱骂消费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而商家在朋友圈“挂”消费者微信头像和微信号、“人肉”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牛秀敏
编辑 彭疆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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