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草鱼检出不合格 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七期。据通告,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草鱼”被检出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七期。据通告,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草鱼”被检出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308.02元人民币。

 

  通告原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草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从其水产品供应商处购进共计18.6kg,已全部销售完毕,经召回程序也无召回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草鱼共18.6kg,售价为16.56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08.02元,销售所得(即违法所得)为308.02元。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上述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进行召回,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进行快检并索要农产品合格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第二款第(一)、(二)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8.02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具体内容详见北市监食罚〔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不合格批次草鱼原因进行自我排查,原因为孔雀石绿快检试剂精确度不足,采取准确精度更好的快检试纸加强快检措施,立即公告消费者启动召回程序进行整改。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北海市市场执法人员已对后续其他批次草鱼进行抽检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经溯源调查,我局已将关于该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及相关溯源调查线索移送至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食罚〔2019〕2-1号。(详见附件)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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