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期限(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为深入细致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税收减负政策,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各项任务,持续优化客运码头软环境环境,减低民营企业经济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份进入境货物运输监管建议展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调查报告书如下:
一、中止检疫栽培电介质登记检疫审批时提供更多有害生物检疫调查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电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建议。
二、入境肉类及肉类添加剂生产民营企业,输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无备案注册备案建议的,免遭向海关备案注册备案。
三、中止入境水生养猪场提供更多空气质量监测调查报告和检疫水生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健康断定的监管建议。
四、中止入境粮食申报提供更多送检符合要求断定的监管建议,改为提供更多质量符合要求新闻稿。
五、中止入境蔬果果园及食品厂备案注册备案中向所在海关递交蔬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建议。
六、中止对供港澳水果生产加工民营企业备案中向所在海关递交生产加工用水的空气质量检测调查报告的监管建议。
七、中止民营企业报检时递交供港澳水果加工原料断定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符合要求断定的监管建议。
八、中止出口生产民营企业对肉类和海产品加工用原辅料展开送检的监管建议。
九、中止对收货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客运码头海关递交进口海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建议。
中止对出口海产品养猪场投喂的肉类来自经海关备案的肉类加工厂的监管建议。
十、进口护肤品在登记报检手续时需新闻稿取得发展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护肤品卫生许可ANDA,免遭递交ANDA凭证。
对于发展中国家没有实行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护肤品,中止提供更多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建议,建议提供更多产品安全性承诺。
中止对出口护肤品生产民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监管建议。
本调查报告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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