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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时间:2023-03-07 04:33:46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发展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展中国家税收总局联手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清单(2020TNUMBERGHC)》(下列缩写《产业发展清单》)。记者就此采访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份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发展清单》制定的背景及进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试点方案》(下列缩写《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试点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民营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牵头财政部、发展中国家税收总局启动了《产业发展清单》编制工作。在编制进程中,我广泛征询了海南省、有关职能部门、有关领域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园区、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通过网络公开征询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我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发展清单》成稿后,我还委托第三方展开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将《产业发展清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行。

问:《产业发展清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发展中国家现有清单+省份追加清单”的体例结构。《产业发展清单》包括发展中国家现有产业发展清单中的外商投资产业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追加外商投资产业发展两部分。其中,发展中国家现有产业发展清单中的外商投资产业发展包括《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指导清单》中的外商投资产业发展(适用于内资民营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清单》中的产业发展(适用于外资民营企业)。

二是产业发展条目多、囊括领域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追加外商投资产业发展采用《国民经济领域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领域、143个行业龙头领域,加上发展中国家现有产业发展清单中的外商投资产业发展,基本囊括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项目产业发展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还将适时对《产业发展清单》展开修订。

三是重点项目突出观光业、现代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试点方案》明确“大力发展观光业、现代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发展竞争力。”依此,《产业发展清单》中的追加清单重点项目将三大产业发展的行业龙头领域列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发展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气旋农业、海洋开发等有关的产业发展也列入其中,比如气旋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外商投资产业发展的民营企业享用什么优惠?

答:《试点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根本性运营的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民营企业,减按15%征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民营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线路板或者含进口线路板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民营企业,原则上可以享用上述政策优惠。

问:涉及《产业发展清单》有关业务的民营企业,是否都可以享用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展中国家税收总局联手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通知》(税收〔2020〕31号)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还需要符合下列要求:1.以《产业发展清单》中明确规定的产业发展项目为主要业务;2.主要业务收入占民营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民营企业在海南根本性运营,即民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政府机构设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行根本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政府机构设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其设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政府机构和营业网点可享用优惠;对总政府机构设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民营企业,只有其设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可享用优惠。

问:《产业发展清单》的实行到期日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通知》(税收〔2020〕31号)明确,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继续执行到期日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依此,《产业发展清单》实行到期日与政策继续执行到期日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发展清单》的继续执行主体是谁?在继续执行进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发展清单》的继续执行主体。在继续执行进程中,海南省税收等职能部门负责对民营企业主要业务是否属《产业发展清单》展开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收等职能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职能部门展开界定,省发展改革职能部门应在明确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建议。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新业态,财政部、发展中国家税收总局将商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范围展开解释。下一步,我委将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有关工作方案,确保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民营企业政策优惠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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