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海关发布对岳阳恒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岳阳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检罚字〔2022〕0114号),涉及岳阳恒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检罚字〔2022〕0114号)当事人:岳阳恒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蜜
海关编码:43066600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UYH1T
2021年9月-11月,岳阳恒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申报4批进口美国干玉米酒糟,报关单号分别为490220211021003098、490220211021003589、490220211021003592、490220211021003607。现场接单时发现随附植物检疫证书上的企业并不在总署注册企业名录内,企业随后提交了自称“补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经审核发现,所谓“补发”植物检疫证书是在其初次上传的植物检疫证书的第二页增加了:“Manufacturer:Marquis Energy-Wisconsin,
LLC”字样,其他完全一致。经总署发函至美国农业部确认,上述植物检疫证书原为美国农业部签发,企业在货物申报后因证书问题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在证书上添加生产企业信息,被拒绝后企业擅自在证书上添加生产企业信息,涉嫌篡改、变造证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植物检疫证书、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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