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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7-24 12:37:25来源:admin01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青海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高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助力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结合青海省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青海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扩输出、惠民生,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聚焦鲜活农产品,依托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提升全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助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建设目标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资金4598万元,按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要求,结合县区上报的建设需求和鲜活农产品产销现状,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蛋品),在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一批新型主体立足田间地头,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70个以上,新增库容4万吨。在此基础上,择优选择1个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产业重点县,开展整县推进试点。通过项目实施,逐步构建全省农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推动产销顺畅对接,提升“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带动农牧民收入持续增长。

三、建设任务

(一)实施区域

2021年,以东部农业区西宁市、海东市的果蔬主产县(区)为主,兼顾牧区六州的农业县和半农半牧县,以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为主(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蛋品)开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其中湟中区为2021年整县推进试点县,其他县(区)为非试点县。

(二)建设主体

依托家庭农场和农牧民合作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支持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建设主体对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具有所有权。

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主体应具有相对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一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2.建设主体及其关联主体无涉诉、涉黑、失信被法院执行等情况发生。

3.建设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人民银行征信审查近三年无严重逾期记录,当期无逾期贷款情况发生。

(三)建设内容和申报类型

1.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胡萝卜、大白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在设施蔬菜、高原夏菜、设施水果等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番茄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四)补贴标准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文件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832个脱贫县不高于4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每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给予重点奖补,原则上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下一年重点根据试点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绩效评价结果,再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继续支持。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具体标准如下:

1.通风贮藏库。节能型通风贮藏库3立方米容积折合1吨储藏能力。脱贫县区每新建100吨通风贮藏库补助6万元,其它县区每新建100吨通风贮藏库补助4.5万元。单个建设主体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机械冷库。节能型机械冷库5立方米容积折合1吨储藏能力。脱贫县区每新建100吨机械冷库补助资金12万元,其它县区每新建100吨机械冷库补助资金9万元。单个建设主体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3.气调贮藏库。节能型气调贮藏库5立方米容积折合1吨储藏能力。脱贫县区每新建100吨气调库补助资金16万元,其它县区每新建100吨气调库补助资金12万元。单个建设主体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实施进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严格实行线上申报、审核、公示和发放补助的全过程管理,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和延伸绩效管理工作。

(一)启动部署(4月6日-4月27日)。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需求情况、建设成本等进行前期调研。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主管领导、业务人员及部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全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视频启动暨培训会。

(二)编制方案(4月27日-4月30日)。按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整县推进试点县遴选。编制《青海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批准。组织编制试点县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

(三)组织申报(5月)。省级实施方案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进入组织申报阶段。试点县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非试点县根据下达资金量,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签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指导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进行线上申报。要严格过程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建设主体进行公示,对未通过审核的及时给予反馈。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施工建设(6月-11月上旬)。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主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五)组织核验(11月中旬-11月下旬)。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县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鼓励各地探索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县的全过程指导管理,形成验收考核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州考核结果,组织重点抽查。

(六)兑付补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编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保证补助资金与建设需求相一致,避免重复建设。任务实施县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选址建设、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用地需求。对需要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应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要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推动将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建设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主体实行“应担尽担”。

(三)强化制度监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围绕补贴范围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额度测算等关键环节,全面建立内部控制规程,确保决策规范严谨、公平合理、公正科学。要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规范补贴验收流程,确保设施质量。要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公开公示预审结果、确定的建设主体,补贴规模、发放进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加强宣传示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向广大新型主体宣讲,调动其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加强技术培训与推广工作,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通过示范推广、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以及编写简明实用手册、明白纸等方式,帮助实施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指导试点县做好总结评估,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提升支持政策实施效果。切实抓好建后管护,确保有人建,更要有人管,使设施能够安全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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