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黑龙江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通告
就推广应用“黑龙江冷链”通告如下:一、在我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统称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实现追溯。二、“黑龙江冷链”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微信中搜索“黑龙江冷链”公众号进行手机端操作,完成主体用户注册,使用“黑龙江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同时,可以通过电脑访问网址:http://hljll.foodtrace.org.cn ,下载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教学视频等资料。三、“黑龙江冷链”实行“首站赋码”管理,从国外直接进口或从省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我市的生产经营者,称为“黑龙江首站经营者”。黑龙江首站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消毒、承运车辆等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此后进口冷链食品在我市销售、流转的各个环节,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数据。四、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按照“黑龙江冷链”的要求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我市销售、使用。五、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黑龙江冷链”公众号扫码查询该产品的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等追溯数据。六、我市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引导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黑龙江冷链”,确保“黑龙江冷链”有效运转。七、从2021 年1月10日起,公安、卫健、工信、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落实追溯管理主体责任,销售、使用无追溯码进口冷链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 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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